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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新形势,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生活保障水平,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博士研究生导师出资设立的学校助学金两部分构成。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为了帮助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每年资助每名全日制全脱产博士研究生23000元。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人和2名研究生导师代表(代表由研究生院确定,任期3年)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和监督研究生

助学金管理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助学金审批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学生代表1-3人构成。审批工作组受理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申请,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方能获得助学金资助。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未超过四年,硕士研究生未超过三年,直博生未超过七年。

第八条 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以是否取

得中间学位确定身份参与评定。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根据学生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申请助学金,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助学金,在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助学金。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延期入学的研究生与其取得学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一起申请助学金;休学或非休学原因留级的研究生随相应年级的研究生一起申请助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审批工作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本单位受资助学生名单,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各单位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对助学金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研究生助学金审批工作组应及时答复。申诉人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和博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其中理工类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配套经费为每生每年5000元、经管类学科为每生每年3000元、法学类学科每生每年1000元。研究生院负责向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送达配套经费方案,督促导师将助学金的配套部分按时转入学校助学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按月依据学生处提供学生发放名单(每年10个月,28月除外)发放助学金到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研究生,停止发放当年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研究生,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二)早于规定的学制毕业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入校的研究生。原《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理学〔201438号)于2018级研究生毕业后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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