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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8-12-12 浏览次数:

西安理工学工〔2017〕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8号)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同时,要切实关爱学生,即要维护学生自尊、保护学生隐私,也要教育学生自强不息、感恩社会。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年级酝酿提名、学院研究认定、学校审查并核准完成。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以导师(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导师(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酝酿提名工作。年级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年级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熟知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学习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在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夹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及《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第十六条 新生及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工作部门签字盖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第十八条 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推荐工作,组织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工作记录表》(附件4)和《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5)。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认定的学生应积极发表倾向性评议,不应放弃评议。

第十九条 各年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适当方式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适当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西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在进行认定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且随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勇于面对现实,引导学生通过正确的途径主动申请并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结构、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能力以及学生的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适时修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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