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心和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对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是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生处负责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的;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兼任学校教学助理,科学研究助理及管理助理(简称“三助”,下同)。
第五条 学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因需设岗,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协助教师指导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七条 学生助研工作主要从事学生本人学位论文以外的科学研究、科研实验和实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编制程序、文献资料的整理和翻译等。
第八条 学生助管的工作职责由设岗部门确定,工作范围包括学生工作助理、教学、行政管理助理等。
第九条 每位导师设立助理岗位的数量由本人所指导学生的人数确定,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少于5人者可设立1个助理岗位,指导学生人数在5人以上者可设立的助理岗位数不得超过指导学生总人数的20%,因特殊情况需增设助理岗位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条 学生“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设立“三助”岗位,须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学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三助”岗位,填写《西安理工大学“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或班主任同意,院(系)推荐,到用人单位应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聘用考核,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于每年6月初,将下学年“三助”岗位设置申请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学院通过公告栏等公布“三助”岗位的数量、应聘条件、岗位报酬、工作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原则上一学期申报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三助”岗位每周工作量累计达到8学时为标准工作量。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三助”工作的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每月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学生“三助”工作考核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表现不合格者,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经院(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当月岗位酬金,情节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今后参加“三助”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由用人单位和校学生处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三助”工作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各设岗用人单位、导师或课题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经费划拨到学生处勤工助学劳务经费本。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30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原则上按学校勤工助学计划协定于每月第一周内签单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